第一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,满足师生实验教学的基本需求,依据学校相关政策文件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外语语言训练中心、语言专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。
第三条 为提高设备使用效率,部分仪器设备可供本校师生临时借用。
第四条 借用仪器设备不得影响正常实验教学和实验室日常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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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借用仪器设备须填写《实验室仪器设备临时借用表》:经实验室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。
第六条 原则上,所有仪器设备借用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。若逾期不还,中心有权追究借用人相关责任。特殊情况的借用(超过5个工作日的),应由申请人出具详细的情况说明。
第七条 借用人在完成相关手续后,可至实验室领取设备。
第八条 借用设备和归还设备时,借用人和实验室人员应同时对设备进行检查。
第九条 借用人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的,应按照《四川大学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赔偿处理实施办法(修订)》(川大实(2017)21号)维修、赔偿。